审理法院: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
委托代理人:陈黎,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,
案件简介:2015年10月12日原、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,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八区X幢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,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。双方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但期限已到被告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合同。遂诉讼来院,请求判令: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,支付违约金152500元、赔偿律师费10000元,合计17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诉讼过程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确认原、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解除,违约金变更为71000元。
承办过程:在接收案件之后,考虑到房屋买卖的价格达到一百多万,如果诉讼请求直接为解除合同,那么诉讼费用要在2万,而且被告方存在恶意签订合同的行为,偿债能力很低,在此情况下,必须先行发送解除合同函,而不能直接起诉,从而达到减少诉讼费用的目的。本案的诉讼费用为1870元,但是诉讼的效果同样达到。
审判结果:胜诉
一、确认原告###、###与被告###于2015年10月12日就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X幢X室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;
二、被告###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###、###定金10000元;
三、被告###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###、###违约金60000元;
四、驳回原告###、###其余诉讼请求。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3740元,减半收取1870元,由原告###、###负担870元,由被告###负担1000元,被告###应负担